心上人请吃饭 男子点了瓶酒竟出了人命

发表时间:2019/10/21 20:21:27  来源:现代快报  浏览次数:1126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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患有心脏病的女子阿美离婚后结识了男子阿俊,两人正在感情确定期。一次,阿美主动邀请阿俊与另一位女性朋友小青吃饭并饮酒后,不幸死亡。事发后,阿美的老母亲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将阿俊、小青共同诉至法院索赔。记者了解到,近日,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最终判决阿俊对阿美的死亡承担小部分责任,即损失总额中的6.5%,共计赔偿86095.71元,小青不用承担赔偿责任。

饮酒后女子不幸身亡

2019年5月的一天傍晚,阿美邀请阿俊和小青到一家小龙虾店用餐。席间,阿俊点了一瓶39度、500ml的二锅头,与阿美对饮。小青仅喝饮料,未参与饮酒,也未进行劝酒。当晚11点多用餐结束,阿美主动结账。据小青陈述,“分开前,阿美有呕吐现象,但神志尚清醒,由阿俊送她回家。”

“当时阿美和我、以及一个姓王的人有感情纠葛,我们两个都在追阿美。”阿俊称,回去路上,阿美与王姓男子多次通话,其也接过阿美的手机与对方通话,内容涉及三人感情纠葛。阿美不高兴,把手机摔了,还加快步伐,阿俊见状,捡起手机紧跟阿美,直到一同乘电梯上楼至阿美住处。

阿俊称,回到住处后,阿美侧躺在床上,头往外靠作势要吐。“我正准备烧水,发现她两只手紧紧握拳,放在胸口两边微颤,牙齿也咬紧了,吐着白沫,我赶紧过去把她翻过来一点,问她怎么了,不要吓我。她什么话也没说,我帮她扶了几下背后,情况好了点,我站起来,让她继续躺着,但过了一分钟左右,她又开始吐白沫了。”

此时,阿俊拨打120电话,并按照指示“一个手放在她额头上,一个手放在她脖子下方,不要压住气管”,但他发现情况未好转,就向隔壁住户求助,但对方没回应。直到救护车到场,医生上楼将阿美抬下送到医院,但终因抢救未果死亡。

共饮者被判赔8万余元

事发后,公安人员在阿美的房间现场发现盐酸美西律片一瓶,适应症为“慢性室性心律失常”。

经查,阿美与前夫于2018年7月协议离婚,两人育有两个儿子,一个10岁,一个8岁,阿美还有一个近80岁的老母亲在世需要照料。离婚后,阿美在工作期间先后结识了王姓男子与阿俊,但其就感情方面尚犹豫,未确定与何人为男女朋友关系,鉴于阿俊与阿美相识时间较短,故其对阿美患有心脏病一事不知情。

法院认为,因阿美自身患有心脏病,后过量饮酒后身亡,庭审中原被告一致认可阿美因服用相关药品致本人死亡的关联度为35%,所以法院仅就原告所主张的全部损失中的65%部分的费用,考虑相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确认处理。

本案中,阿美生前主动约请被告阿俊、小青共同就餐,期间阿美与被告阿俊共同饮用了一瓶白酒,而被告小青仅喝饮料,其既未饮酒亦未劝酒,所以被告小青对于阿美酒后死亡一事不存在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被告阿俊与阿美两人处于男女朋友关系是否确定的敏感期,因相识时间尚短,被告阿俊无法确切了解阿美的真实身体健康状况。在阿美同意喝白酒的前提下,被告阿俊主动点了白酒并与其对饮,餐后在察觉阿美出现呕吐的异常情况下,主动陪伴阿美到宿舍,并进行了相应的照料,在此期间,被告阿俊并无过错。

承办法官认为,阿美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其对于饮酒过量所可能导致的后果是明知的,且其也应该知晓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该如何谨慎处理,但其未能正确调整好自己的心态,导致其在饮酒时对自己过量饮酒的行为过分地放任自信,致自己酒后身亡,其自身因素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。

阿俊虽对阿美进行了相应照料,但其在阿美出现酒后不适的反应时,未及时采取合理措施,直至阿美口吐白沫时才拨打120电话请求急救,最终为时已晚。因此,阿俊应承担小部分责任。

法院经审核确认包括医疗费、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死亡赔偿金、精神抚慰金合计1324549.41元,最终确定由阿俊承担的责任为65%中的10%,即损失总额的6.5% 共计86095.71元。

法官:四种情况下共饮人需承担责任

近年来,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大量增加。承办法官介绍,这类纠纷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,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,因为个人酒量的大小只有自己最清楚,而且每个人的酒量还会随着心情、环境等因素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,即使是熟悉的人也是很难准确判断的。因此,对于因喝酒产生的人身损害等后果,本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。但如果发生以下情况: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;强迫性劝酒;酒后驾车、洗澡、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;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的,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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